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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死婴门谎言逻辑与常识

 

封面图源:图虫创意

原创:烧伤超人阿宝

来源:烧伤超人阿宝(ID:shaoshangchaoren)

本文已获授权

前几天,和去河南当地采访商丘死婴门的媒体朋友聊了一下,感慨颇多。

有一位记者采访到了家属,问家属有什么具体诉求,家属的回答是:我们什么都不要,只要孩子健康。

很明显,对一个重度脑瘫儿来说,这个要求,明显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一点,家属想必心里也是清楚的。

这种说辞,在医院一点都不新鲜,病人死了家属开始闹事,很多时候嘴里说的都是:我们什么都不要,只要人,你们把人给我们弄活过来就行。

人活不过来怎么办?那再谈别的呗。

记者同时采访了主管部门,在问及家属具体诉求的时候,对方表示需要保密。是家属要求保密还是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保密,不得而知。

很多时候,我对一些媒体朋友感慨:你们简直是医闹的天然同盟军。

媒体朋友问:为什么这么说?

我说:因为太阳底下无新事儿,事实和真相往往是平淡无趣的,对读者没有吸引力,对你们也没有意义。而谎言不同,谎言往往编造的匪夷所思离奇曲折精彩绝伦,对读者有极大的吸引力。对于靠流量为生的媒体而言,传播谎言肯定比传播真相对自己更有利。

所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很多媒体的利益和医闹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媒体强烈的愿意传播谎言的倾向,相应的,也会产生强烈的愿意相信谎言的倾向,以欺骗自己的内心,避免道德的愧疚。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缝肛门“,“丢肾门”,“纱布门”,“假药门”等事件中,媒体无原则的采信和传播患方的谎言,而不肯不愿求证和做平衡采访报道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在很多涉医事件,包括医院的事件中,患方都存在严重的隐瞒歪曲事实的情况。

这一点都不难理解,比如商丘死婴门,如果责任全部在患者一方,许先生和丁女士就不得不支付数十万的治疗费,还必须承担一个终生重度脑瘫孩子的抚养义务,面对这样一个可怕的后果,指望家属完全实事求是的向媒体陈述事情经过,那未免要求太高了。

最关键的是,在中国现实当中,即使许先生丁女士最终被证明撒了谎,甚至撒了大谎,他们一般也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

事情过去一年了,许先生和丁女士肯定无数次的研究了事情的相关证据信息。从他们始终不肯申请医疗鉴定走正常解决程序来看,他们绝没有在媒体面前表现的那样底气十足。

我相信,经过一年的研究和琢磨,许先生和丁女士已经清清楚楚的知道什么对自己不利,什么对自己有利。也绞尽脑汁的设计了一套自以为可以自圆其说的说辞,试图消解掉那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这没什么,这是人之常情。

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把事情经过修改的对自己有利,是很常见也很正常的事情。但作为媒体人,如果无原则的相信事件利益相关方单方面的陈述,不是脑子有问题,就是良心有问题。

要想把那些被患者修改后的事情经过还原,其实大部分时候也不太难。因为没有哪个谎言能真正编的无懈可击,事实上,在内行人眼中,这些自以为可以自圆其说的说辞,往往是破绽百出。

还原真相,只要基本的常识和逻辑,结合不会说谎的客观证据就够了。

让我们来用逻辑和常识,结合客观证据,来分析一下许先生一家人和某些媒体自媒体的说辞到底可信度有多少。

产妇术前不知道胎儿可能是活的吗?

产妇丁女士坚称:他们从来没告诉我,生下来的胎儿有可能是活的,如果告诉了,我不会放弃胎儿。

丁女士的话,可信吗?

丁女士住院时的病情是这样的:妊娠25周(+5天)胎膜早破,保胎希望很小;查体和检查结果提示绒毛膜羊膜感染,如果继续妊娠,有出现感染性休克,败血症,脓毒血症等致命并发症风险;检查结果提示胎盘植入,继续妊娠有大出血等致命并发症风险;胎儿孕周太小,即使积极抢救也很难存活,即使存活也可能出现包括脑瘫在内的各种严重近期和远期并发症。

注意:丁女士做手术的原因,不是胎儿在宫内死亡。而是如果继续保胎的话,成功概率很小,而且有可能危及丁女士的生命安全。

手术取的,不是一个死胎,而是一个不到26周的活胎。这个胎龄的孩子,不属于早产儿,而属于流产儿,或者委婉点说叫极早产儿。

孩子胎龄太早,重要器官发育不全,如果抢救的话,不仅费用高昂,而且成功率极低,勉强存活,也大概率有脑瘫等严重并发症。

对这种孩子,医院常规处理,是向产妇及家人讲明情况,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抢救。如果产妇及家人坚持抢救,则安排新生儿科医生在手术室,等孩子出来立即抢救。如果拒绝抢救,则任其自然死亡。

在现实中,除了极个别的怀孕极其困难的产妇之外,绝大部分产妇和家人都会选择放弃胎儿,拒绝抢救。丁女士称自己绝对不会,那我只能说她是万里无一的好母亲。

丁女士的说辞,无论从逻辑上还是证据上,都得不到任何的支持。

首先说:做取胎手术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孩子已经在宫内死亡。而是因为产妇有宫内感染,胎盘置入,胎膜早破。保胎成功可能性很小而且可能危及产妇生命安全。

也就是说,手术要取的,本来就是一个活胎而非死胎。一个活胎,从取出来到生命体征完全消失,那肯定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不可能在离开母体的瞬间就所有生命体征都立刻归零。

所以,这个孩子并不是剖出来可能是活的,而是离开母体的那一刻肯定还是活的,这本就是做的一个活胎的取胎术啊。

这些情况,医生有必要骗你们吗?医生有必要瞒你们吗?医生有必要红口白牙向你们说谎吗?

面对一个活胎取胎术,丁女士和丈夫想不到孩子刚出来的时候是有生命体征的吗?

当然,丁女士可能说:我们啥都不懂,我们就是没想到。

好,那我们再看看丁女士和先生的签字:

这个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既有丁女士亲笔签名,又有许先生亲笔签名。

在下面空白处,丁女士亲笔写下:放弃胎儿,拒绝抢救。又签了自己名字。

手术时间是9月17日,而许先生签字时间是9月16日21:50,丁女士签字时间是9月16日23:46,中间差2个小时。

为什么差2个小时,这里面的玄机我一会细说。

丁女士说医生从来没告诉她孩子生下来可能是活的。

既然孩子不可能是活的,那拒绝抢救是什么意思呢?

只有活人才需要抢救对不对?谁也不会去抢救一个死人对吧?

所以很明显:丁女士在手术前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知道孩子取出来可能是活的,只是她们选择:放弃胎儿,拒绝抢救。

白纸黑字摆在这里,许先生和丁女士能不承认吗?

事实证明,能!

产妇一家和某些媒体自媒体对此的辩解是:丁女士当时神志不清醒;丁女士意见不代表丈夫许先生意见。

真的如此吗?

丁女士签字当时神志不清吗?

白纸黑字签了字,事后不认账,找各种借口否认这是自己真实意愿,这在医疗纠纷中非常常见。

称自己当时脑子糊涂的,称自己神志不清的,称自己心里乱没仔细看的,称自己什么都不懂医生让签就签了的。这种事儿,现实中简直不要太多了。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东北某著名长跑教练和人家签了一个独家赞助合同,后来想反悔,说签字那天黑灯瞎火的看不清楚。一时间“黑灯瞎火”这成了圈内的一个笑谈。

现在,很多人帮丁女士辩解,辩解的理由不是“黑灯瞎火”,而是丁女士当时接近昏迷神志不清。

丁女士术前签字的时候,怎么就神志不清了?

许先生对媒体说了,丁女士住院原因只是“有点感染”。“有点感染”咋就接近昏迷神志不清了?

丁女士的病情当然不是简单的“有点感染”,但绝没有发展到接近昏迷神志不清的地步。她并非处在自然分娩过程中,疼的撕心裂肺;也尚没有出现感染性休克和大出血等危重并发症导致休克和昏迷。在手术前她情况一直很稳定,手术也很顺利,术后直接回了病房,术前术后都没有进抢救室。

再看看丁女士亲笔写的“放弃胎儿,拒绝抢救”八个字,字迹清晰,笔画连贯,很明显当时意识非常清醒。

也就是说,丁女士是在神志清楚,有完全的判断力和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在清楚知道孩子可能取出来是活的情况下,白纸黑字签署了医疗文书,决定了孩子的命运。

这个决定无可指责,绝大部分产妇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做同样的决定。

但是,决定了又不认账,白纸黑字的签字都不承认,那就不好了。

别说自己当时情绪激动,没有哪个母亲会因为情绪激动就签字放弃自己的孩子。

别说自己当时糊里糊涂,没有哪个母亲会糊里糊涂就签字放弃自己的孩子。

别说自己当时什么都不懂,没有哪个母亲会什么都不懂就签字放弃自己的孩子。

别说自己当时随随便便就签了,没有哪个母亲会随随便便就签字放弃自己的孩子。

母亲签字放弃自己的孩子,一定是有迫不得已的理由,一定是经过痛苦的深思熟虑。

在法律实践中,除非有强有力的反面证据,否则,签字视为知情,签字视为了解,签字视为同意。

丁女士签字不代表丈夫意见吗?

一些媒体自媒体称:第一次签字夫妻双方都在场,第二次签字是医生在另一个房间单独让产妇签的,丈夫许先生没有同意。

我就呵呵了。

一般而言,这种情况下夫妻签字是分开的。

原因很简单:产妇有病,在床上躺着呢,不方便到医生办公室和丈夫一起坐下签字。

产妇保胎希望很小,而且继续保胎可能出现感染性休克和大出血等致命并发症威胁产妇生命安全,需要剖宫取胎,取出来的胎儿因为周龄太小,抢救费用巨大且成功率极低,勉强救活也很可能出现脑瘫等严重后遗症。

面对这种情况,医院常规做法是这样子的:先和患者家属讲明情况,建议手术取胎,取出胎儿是否抢救听家属意见,但不建议积极抢救。

和家属沟通的差不多之后,再一起去和产妇沟通,产妇和家属意见一致后,签字手术。

签字的时候,先在办公室让家属签字。家属签好字,医生再拿到床边让产妇签字。

对于胎儿是否放弃抢救这种重大问题,则需要患方明确写清楚意见,并签字确认。

为什么在第一次签字后,隔了2个小时时间,产妇才写上“放弃胎儿,拒绝抢救”呢?

答案依然藏在这个知情同意书里面。

圈里的这句话,是许先生第一次签字的时候写的。

在一开始的时候,由于从媒体报道中找到的知情同意书不完整,许先生写的这句话我没有分辨清楚。后来找到这张图,看到两次签字的时间间隔,我总算猜到了许先生写的是什么。

许先生写的应该是:要求2小(时)后手术。

为什么要求2小时后再手术呢?因为许先生还没有下定决心。

当时需要许先生一家人决断的事情无非有两个:要不要手术?手术的话孩子要不要抢救?

我想,大概当时许先生一家人,还没有完全协商一致,还没有完全下定决心,他需要2个小时的时间来缓冲一下。他想看看孩子到底还有没有保的希望,打听一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同时家里人尤其夫妻二人也需要继续好好协商。

毕竟,骨肉连心,让丁女士接受这一切,是需要时间沟通和说服的。

我想,这2个小时里,许先生肯定是做了很多事情,夫妻之间也应该做了大量沟通。

第一次签字的时候,许先生没有写下对胎儿处理意见,而是要求再给自己和产妇2小时时间。

2小时后,丁女士白字黑字写下了对胎儿处理意见:放弃胎儿,拒绝抢救。医生遵照其意见进行了处理。

现在许先生一家,坚持说丁女士的签字不代表许先生意见。按照他们说法:在是否抢救胎儿这么重大问题上,医生根本没征求许先生意见,许先生也没问过医生。是医生背着许先生,趁丁女士神志不清偷偷让她签了个字。

这符合常识,符合逻辑吗?

其实许先生这种做法也不新鲜,没签字的人不认签字人的账,这在医疗纠纷中也很常见。

父亲病危,兄弟姐妹几个一起商量决定放弃,几个人全在场情况下,让老大代表大家签字放弃抢救。

人死了跑来闹事,理由是:老大签字是老大同意放弃,我没同意。

真是太阳底下无新事儿。

如果真如某些媒体和产妇一家所说,丁女士同意了许先生没同意,那这事情就有太多不合逻辑的地方:

首先,医生有没有可能不征求许先生意见?

按照正常逻辑,在产妇有病卧床等待手术情况下,医生肯定会先和许先生进行充分交流,手术和胎儿处置方案首先要得到许先生的同意,然后再去做丁女士的工作。

你能不能想象:当事医生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避开许先生,故意不征求许先生意见,故意让许先生蒙在鼓里,去哄骗产妇签字放弃胎儿?

除非医生和许先生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处心积虑的要害死许先生的孩子,否则我们无法理解医生这么做的动机。

人哪怕做坏事恶事,总有动机吧?总有原因吧?

许先生现在有动机撒谎,丁女士现在有动机撒谎,而在当时,医生有什么动机故意瞒着许先生,悄悄哄骗丁女士签字呢?

是不是太匪夷所思了?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胎儿是否抢救取得一致意见,医生不会轻易进行手术。即使情况紧急不能再等,也会选择最安全的做法:先抢救,等双方继续协商。

还有,丁女士有没有可能在丈夫不知情不同意情况下擅自做出这种重大的决定?

如果不知道丈夫的意见,如果丈夫明确表示反对,有哪个妻子会有这么大胆子自己擅自签字决定“放弃胎儿,拒绝抢救”?

如果说丁女士真的是在丈夫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决定了孩子的命运,那事后等待她的将是什么?

许先生认为脑瘫是因为没有及时抢救导致的。

如果一个丈夫,知道自己妻子背着自己签字“放弃胎儿,拒绝抢救”导致孩子错过救治时机,导致孩子重度脑瘫终身残疾,那会发生什么事情?

我上面举的那个“我哥签字放弃了我没有签字”的例子中,医生当时是这样质问他的:既然是你哥背着你签字害死了你亲爹,你为什么不和你哥动刀子玩命呢?为什么不和你哥打官司让他坐牢呢?为什么你现在和你哥肩并肩坐在这里,和和医院赔你们钱呢?

如果是丁女士背着许先生放弃了孩子,导致孩子重度脑瘫终身残疾,许先生和丁女士能够夫妻感情不破裂,能够夫妻恩爱和和睦睦,能够配合医院,那可真够难得的。

谎言总是匪夷所思,而真相往往平淡无奇。

商丘死婴门,由于家属不配合,整整一年时间,没有进入正常的法律解决流程。现在,据说已经开始进入正常解决程序。

希望事情能早日圆满解决吧。

其实,某种程度上,我是理解和同情许先生一家的。面对现在这种困局,努力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利益,也算人之常情。

但是,如果媒体人连这点基本的分辨力都没有,那若非是蠢到了极点,就是坏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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