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从四川省环保厅获悉,《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已出炉。方案显示,四川将精心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力争到年,全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大气环境达标数超过50%,地表水环境质量优良率提高到82%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来源:四川省环保厅
《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川委厅〔〕92号),现制定如下责任分工方案。
一、奋斗目标
精心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力争到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大气环境达标数超过50%,地表水环境质量优良率提高到82%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责任单位: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负责落实(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州)落实,不再列出)。
(一)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在现有5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力争年雅安、巴中市达标,年广安市、遂宁市、绵阳市、资阳市达标,年泸州市、南充市、内江市、宜宾市、乐山市、德阳市达标,年自贡市、眉山市、达州市、成都市达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气大幅降低,到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年下降20%以上,优良天数达标率84%以上。
责任单位: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全面完成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及其24条污染严重一级支流综合整治,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年全省河流劣Ⅴ类和Ⅴ类水质基本消灭,现有57条水质已达标河流保持在Ⅲ类以上,饮用水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县城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面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
责任单位: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可控。
到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
责任单位: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重点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1.实施工程治理减排行动。
(1)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对金堂县、广安市、内江市等现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现超低排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成都市、绵阳市、泸州市、内江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
71台30万千瓦以下现役燃煤发电机组逐步实施提标改造。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市(州)。
大力推进96条水泥、14条平板玻璃生产线提标减排治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州)。
(2)实施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
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城市建成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开展砖瓦行业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3)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
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对重点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强化石油化工、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工程治理,加强油气回收整治工作;在印刷包装、木制家具制造、干洗等行业限制VOCs高污染排放工艺、产品的使用,淘汰一批VOCs高污染排放设备装置。加强龙泉汽车城等重点产业园区专项治理,对年年底未完成治理任务或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力争年全省VOCs排放量下降5%以上。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
(4)实施城市扬尘综合整治。
加强城市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放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洗、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6个百分之百,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实施堆场、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行道树、绿化带洒水除尘力度,加强城市森林、湿地、绿化带建设。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2.实施结构调整减排行动。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用2年时间压减粗钢万吨、水泥万吨、平板玻璃万重量箱、煤炭万吨,在大气污染重的城市持续压减高污染产能,大力推进环境友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2)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大幅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使用,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逐步实现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到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到万吨以内,比年下降14%。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3)加快城市交通结构调整。
加快构建成都市、绵阳市、泸州市、南充市等大中城市现代交通体系,大力推进城乡公共交通建设,加快建设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到年,成都市形成13条线路、公里的轨道交通网络,通过城市交通组织结构调整减轻机动车污染。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出行负担率达到40%,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3.实施管理减排行动。
(1)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分区管控。
按照人口密度、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大气扩散条件和环境质量状况,在三大城市群分别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红线、黄线、绿线管控区,红线管控区严禁新建大气污染项目并大幅削减现有污染物,黄线管控区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并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绿线管控区可适当发展大气污染较轻的项目并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气象局、相关市。
(2)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级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督促各地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完善污染源分级管控清单,做好限产停产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加强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联动,强化重污染天气信息会商,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能力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人工干预,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小重污染天气影响。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
(3)实施秸秆焚烧常态化管控。
落实县、乡、村、组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强化川南、川东北、成都及周边城市群区域联动,构建“天地一体”快速响应监测监控网络,加大现场巡查频次。年全省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污染。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气象局。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大力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气象局。
(4)实施大中城市机动车管控。
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老旧车辆。
责任单位: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质监局。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控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机动车增长速度。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桩、天然气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升级置换。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根据特大城市不同季节大气环境容量实施机动车动态限行管控。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相关市。
(二)水污染防治。
4.实施严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行动。
(1)开展岷江重点污染流域攻坚。
以削减总磷、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为重点,强化企业排污监管,推行企业“双达标”清洁生产行动。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科技厅。
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推行污水处理提标行动。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集中综合整治成都市府河、新津南河、江安河,眉山市毛河、醴泉河、思蒙河、越溪河、金牛河,乐山市茫溪河共9条重点流域污染,力争“十三五”末期岷江流域优良水质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
(2)开展沱江重点污染流域攻坚。
以削减沱江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为重点,大幅提高截污截流污水收集率,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和“双达标”,加强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堆场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科技厅。
推进污水处理厂达标升级改造及生态功能修复。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集中综合整治德阳市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青白江,成都市毗河,资阳市阳化河,眉山市球溪河,内江市威远河、濑溪河、球溪河,自贡市釜溪河,泸州市濑溪河共10条重点流域污染,力争“十三五”末期沱江流域优良水质率达到65%以上。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
(3)开展嘉陵江重点污染流域攻坚。
以削减总磷、化学需氧量为重点,加强嘉陵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强化企业排污监管。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开展畜禽养殖及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加强生态功能保护。
责任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优化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集中综合整治遂宁市琼江、郪江,资阳市琼江,南充市西充河,德阳市凯江、郪江,达州市州河共5条重点流域污染,确保“十三五”末期全流域均达到优良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
(4)开展城市黑臭水体专项整治。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对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全省条黑臭水体整治。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5.实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行动。
(1)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化改造。完成我省86家造纸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完成12家钢铁企业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完成27家氮肥企业尿素生产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实施20家印染企业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实施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维生素类等原料药)行业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实施13家制革企业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加油站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2)推进污水处理建设提标升级。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进一步完善垃圾渗透液处理系统建设,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管网配套,实现雨污分流,全省“十三五”时期实现新增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千米。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到年全省国控、省控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从一级B标提升到一级A标,岷江、沱江流域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从一级A标提升到地表水环境质量的Ⅳ类标准。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泥处置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强全省家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管控,年年底前要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安装自动在线装置。到年城市和乡镇污水处理能力达到万吨/日以上。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3)推进涉磷工业污染整治。
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方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完成户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原材料)应完善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落实涉磷矿山渣场和尾矿库的防渗、防风、防洪措施,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4)推进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个畜禽养殖场(小区)。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相关市(州)。
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推行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型生态治理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厂和沼气工程。
责任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相关市(州)。
加强湖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责任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相关市(州)。
6.实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行动。
加快推进城市第二水源和应急水源地建设,建设一批优质水源地,取缔一批劣质水源地,整治一批未达标水源地。
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城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实施未稳定达标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
以消灭劣Ⅴ类水源地为重点,实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预警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状况评估。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城市分别于年、年起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厅。
加强城市第二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到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基本完成第二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7.实施良好水体保护行动。
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维持流域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确保水质在Ⅲ类以上良好水体稳中趋好。加大农业源治理力度,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个村庄环境整治。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工委、农业厅。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五有”(有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有清扫保洁队伍、有再生资源回收点、有村规民约、有资金投入机制),确保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的行政村长期保持在90%以上。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委农工委、农业厅。
加强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确保嘉陵江、青衣江、紫坪铺水库、泸沽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健康。实施长江上游沿江生态廊道修复与保护工程,构建长江流域生态隔离带,开展河湖滨岸生态拦截工程。开展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年制定完成良好水体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三)土壤污染防治。
8.实施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建设行动。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针对重点区域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相关技术规定,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摸清全省土壤污染区域、分布、类型和污染程度。年年底前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2)动态监控土壤环境质量。
围绕农产品主产区、工矿、城市建设等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年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年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年实现所有县(市、区)监测点位全覆盖。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2)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年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9.实施耕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行动。
按照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企业,加强现有企业工艺、技术提升改造,严控污染物排放,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合理使用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重污染耕地用途管理,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严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
10.实施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防范行动。
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把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依据之一,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自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污染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地块,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1.实施工矿企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明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落实防范措施。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和工业园区监测执法,严防生产经营、停产检修、拆除迁建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开展尾矿、冶炼渣、铬渣及脱硫、脱硝、除尘固体废物整治,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及废轮胎、废塑料再生利用,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动。
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实施进度,实施动态管理。重点治理和修复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污染地块,重点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重金属污染土地、危险固体废物堆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切断污染传播途径。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
自年起,按照土地用途规划及治理紧迫程度,选择一批污染耕地和场地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示范。以泸州市、德阳市、凉山州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区为重点,加强治理修复先行先试,探索不同类型区域土壤风险管控模式。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三、强化保障
(一)机制创新。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负总责,逐级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成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组织领导小组,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河长制,建立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机制。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加强宣传引领,推动全民参与,确保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攻坚工作有效推进。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资金投入。
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市场机制,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主体,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环境污染防治市场,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多种模式参与污染防治,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府金融办。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省、市两级建立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投资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统筹整合相关部门资金和项目,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推进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项目治理。
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科技支撑。
针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组织产学研单位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技术集成及推广应用,加强智慧环保建设,组织产学研用单位实施一批先进性、创新性的环保试点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科学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加快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一河一策方案、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修复规划。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推进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出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四川省建筑施工颗粒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地方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考核奖惩。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把“三大战役”实施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责任单位: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按照四川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激励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市(州)的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给予资金激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给予资金扣收和等额扣罚。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
在项目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严格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工作推动不力、环境质量恶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实施预警、约谈,对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全省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在任职期间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环负有责任的,即使已调离岗位也要追责。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机关、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审计厅。
来源:E20水网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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